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一级保护)采集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⒊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初审
审批内容:⒈企业或个人情况
⒉采集理由
⒊采集物种、数量
⒋采集场所、工具和时限
二、需提供的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②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③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④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⒈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⒉材料审核。江西省农业野生植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厅长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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