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出售、收购审批 (江西)
办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⒊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⒈单位(个人)资格
⒉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⒊物种来源
⒋其他相关情况
二、必须具备条件
1、采集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2、经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三、需提供的材料
①按规定填写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 野生植物申请表》,并由设区市、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省外单位(个人)在省内出售收购业务时,需提供单位(个人)合法证件及所在省省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部门的正式公函、收购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执行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⒈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⒉材料审核。江西省农业野生植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⒊办理批件。江西省农业野生植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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