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利用国家二级、《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Ⅲ物种及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江西)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办理条件
一、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4.其他相关情况
二、必须具备条件:直接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需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申请表》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⑤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江西省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办理批件。江西省渔政管理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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