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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张敬辉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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