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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又犯罪 前罪后罪一起算

发布日期:2014-09-26    作者:倪晓敏律师
  日前,顺义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原本因犯故意伤害罪而被判缓刑的吴某不得不在监狱中再呆5年。

  吴某是通州区某镇农民。2000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他本应遵守法律,服从监督,认真接受改造,但他却再次酒后惹祸。

  2000年12月16日,吴某酒后到顺义区李桥镇某村沙场内找该场场长张某。吴某因一件小事与张某发生口角。恼羞成怒的吴某抄起一条木凳向张某砸去,将张某的左面部砸伤,顿时鲜血直流。吴某对此视而不见,骑上自行车溜走了。

  后张某经鉴定为轻伤。检察院以吴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适用缓刑,是通过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促使罪犯悔过自新。但对少数不思悔改,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缓刑的监管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刑罚。

  本案中,吴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持木凳将他人砸致轻伤,他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据此,顺义区法院作出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撤销其原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98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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