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属意外,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14-09-23 作者:邹超律师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均无过错,可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还价公平地分担民事责任。
第22条 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交通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推定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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