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属意外,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14-09-23 作者:邹超律师
2009年6月,汽运公司司机鲍某驾驶码表已经损坏的车辆,因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邢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车上的葛某受伤,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交警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各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
争议焦点:1、无事故责任是否无民事责任?2、葛某损失如何让承担?
【裁判要点】
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因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民事责任认定。本案中,鲍某在驾驶码表已损害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爆胎后,鲍某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邢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葛某受伤。鲍谋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已存在一定的过失,邢某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鲍某系汽运公司雇佣司机,案发时正履行职务,故涉案事故法律后果应由汽运公司负担,汽运公司应对葛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人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某的经济损失,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汽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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