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2013年9月20日,崔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XXX号小轿车,沿XX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XX北路与XX山东路交叉口,左转弯时,其车前部与路口内孙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孙XX受伤,电动车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孙XX被送入XX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术后一年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孙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
1)、崔XX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赔偿数额,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3)、二次手术虽未发生,但应一并主张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
判决结果
2014鸠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二次手术虽未发生,但是根据提供的鉴定结论等证据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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