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2012年12月17日,程XX驾驶皖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XX湖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XX小区路段时,车左后视镜与相对方行人陆XX左臂发生接触,造成陆XX受伤,送至XXXX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术后6个月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进行二期手术取出内固定。陆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
1)、程XX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赔偿数额,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3)、二次手术发生前,一并了主张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后二次手术实际发生,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形,变更了诉请,补交了二次手术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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