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4-09-12 作者:邹超律师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郏公交认字[2014]第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郏公交认字[2014]第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孔清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郏公交认字[2014]第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王少迪驾驶电动车在二十里铺艳主干道自东向西正常行驶过程中,孔清珍骑自行车,从路北路口驶出,驶出后沿主干道自东向西行驶,在我俩并排行驶过程中,孔清珍未做出任何示意,突然向路的南侧打方向,由于其过程太突然,时间太短,未来及躲避,孔清珍驾驶的自行车前轮刮擦在我所驾驶的电动车上,造成交通事故。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实的认定错误。
二、2014年8月21日14时许,在二十里铺艳主干道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在孔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被申请人孔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不仅没有下车推行,而且没有“让直行的车先行”,被申请人依法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正常行驶,不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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