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特定情况可转换
发布日期:2014-09-12 作者:邹超律师
【摘要】201X年X月X日晚上,杨某下班后乘坐出租车桂RTXXX回家。该出租车到达郁江大桥附近与另一辆出租车发生刮蹭而停车。杨某随即下车,这时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一辆…
201X年X月X日晚上,杨某下班后乘坐出租车桂RTXXX回家。该出租车到达郁江大桥附近与另一辆出租车发生刮蹭而停车。杨某随即下车,这时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一辆公交车刹车不及,撞上了杨某等三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公交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两名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201X年X月X日,杨某将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公交公司、驾驶员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出租车桂RTXXX的保险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杨某系出租车桂RTXXX的车内乘客,根据相关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是交强险所描述的受害人,所以不应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X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杨某作为乘客是刚从出租车桂RTXXX下来被公交车碰伤,在发生三车碰撞前已经走出车外。因此原告杨某对于出租车桂RTXXX不属于本车人员,是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所指的“本车人员”应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交强险中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只是相对空间概念,在某些情形下,完全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相互发生转换。
因此,应当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二者的身份:一是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为时间节点,而非以事故发生的结果为时间节点。二是在空间上以本车为考量对象,即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上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人员,不包括原在车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车下的人员,也不包括在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之外的人员;同样,受害人如果在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则应当属于本车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本案中,杨某本来是出租车桂RTXXX车内乘客,但是发生三车碰撞时,杨某已经从出租车桂RTXXX下车,因此他应当属于应当属于本车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