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轮滞期费纠纷案
提要:船舶迟延抵达装港不是船舶滞期的原因,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滞期费。承租人只使用部分舱位时滞期时间按比例分摊。
[案情]
被告: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五矿公司答辩认为:1.依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杭州”轮是由五矿公司租用运载水泥的,未经同意,粤航公司无权配载其他货物。粤航公司擅自配载234吨玻璃,延长了两港装卸时间,造成“杭州”轮在卸货港的滞期。2.运输合同约定的受载期为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
粤航公司与五矿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运输合同约定两港装卸的一切事宜由五矿公司负责落实,“杭州”轮在卸货港滞期,五矿公司应承担责任,向粤航公司支付滞期费。“杭州”轮虽然未在合同规定的受期内抵达装货港受载,但五矿公司在当时没有提出异议,继续履行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杭州”轮由五矿公司包船运输,在船舶未满载的情况下,粤航公司有权装载其他货物,但装卸其他货物的时间应予以扣除。
经核实,五矿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滞期时间为21天5小时7分钟(已扣除装卸其他货物的时间),因双方约定滞期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故滞期应按22天计算,五矿公司应支付滞期费770,000元及利息。粤航公司请求营运损失的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拒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五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船舶延误受载的责任和同船装载不同托运人的货物时滞期费分摊问题。
一、船舶延误受载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合同约定受载期,出租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并备妥船舶受载,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未尽该项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船舶,已构成违约,如果承租人因此受到损失,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一般说来,船舶因迟延受载并不是造成滞期的原因,但如果承租人确能证明滞期由于延迟所致,可以不支付滞期赞。本案中“杭州”轮虽然延迟抵达装货港,已构成违约,但五矿公司并不能证明由此受到损失,也不能证明滞期是由于延期到达所致,因此仍应承担滞期责任。
二、同一航次装载不同托运人的货物时滞期费的分摊
航次租船合同可以约定由承租人租用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本案合同没有约定五矿公司租用“杭州”轮全部或部分舱位,如果承运人没有装载其他货物,可视为承租人租用了全部舱位,但本案承运人装载了其他货物,应视为承租人仅租用部分舱位。在出租人装运其他货物的情况下,装卸其他货物的时间理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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