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如何办理遗嘱公证或律师见证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王一流律师
1.如果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处就要求被继承人的房屋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2.如果没有两证,比如自建的房屋,拆迁安置用房等可以补办两证的,可以通过补办的方式,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
3.实在无法补办两证的,可以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为被继承人做遗嘱见证。
4.如果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房屋,仅仅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购买合同》,公证处同样不予公证,但是被继承人的房屋申购权,房屋购买权是法律上的债权,债权属于遗产的范围,同样可以被继承,因此也需要通过遗嘱见证的方式来立遗嘱。
5.南京地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房屋,如果尚未取得,一般会有《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作为选房的凭证。此凭证具有购房债权的属性,可以办理律师见证。
6.南京地区的《拆迁补偿办法》,有货币补偿和统拆统建,一般是货币补偿才有安置房的申购权,该申购权没有人身专属性,可以转让和继承,货币补偿中的拆迁补偿款则由拆迁实施单位存入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购房款,最后支付给安置房建设方。其他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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