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2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行为人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行至出事地点,与行人张甲相撞,造成张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无牌号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弃车逃逸。经公安局调查确定肇事车系被告张某所有。张某称摩托车已丢失,未报案。死者张甲,水电局退休干部,收养原告刘某,2010年原告刘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3165.50元。
【判决】
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065.50元。
来自://www.qgzd.net/yewu/jiaotongshigu/2014/041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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