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招来“冤债”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王代华律师
案件回放
2002年11月,南汇区新场镇某村委会为村民出行方便,欲集资修筑一段道路。时任村主任的周先生碰到达威车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顾先生后,谈及此事,顾先生说,这好办,你只要出面,收集一些村民的身份证交给我去上摩托车牌照,集资款就有了。周先生想想也是,更何况是为村里办公益事业,遂通过本人及村民组长邱女士等人,向村民广集身份证,并将收集的百余张身份证交给了顾先生。当时,朱老汉的女儿朱女士作为该村村民,将父亲委托其保管的身份证也交给了邱女士。不久,顾先生以每张200元共计2万余元钱款交给了周先生后,周先生委托他人为村里修筑了一段水泥路。事后,达威车业公司用朱老汉的身份证申领牌照的一辆轻便摩托车,被出售给外地来沪民工戚先生。
2007年2月14日,戚先生驾驶该轻便摩托车在上海青浦区将他人撞伤致死,青浦区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戚先生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0.7万余元,朱老汉作为肇事车的登记车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向朱老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朱老汉至今尚未履行。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和转让身份证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处罚。本案中,村干部为村民出行方便修筑道路,在村民中收集身份证出借给摩托车经销商来筹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出发点是好的。然而,这本身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从这点上看,村干部的法律意识还待提高。当然,村民对于出借自己身份证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引发了这起连环诉讼案。在此,我们不去深究这场纠纷以后会是什么结果,但有一点,深刻的教训的提醒我们,保管好你的身份证,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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