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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父母也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王代华律师
 陈先生夫妇于2005年8月为儿子陈东(化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于同年把产权登记在陈东名下。2009年8月,陈东经人介绍与冯锐(化名)登记结婚,结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0年6月,陈东外出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陈东去世后,其妻冯锐称陈东名下的房产是她的,与陈先生夫妻无关。今年6月,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东遗留的房产中自己具有三分之二的继承权。庭审中,冯锐辩称,陈东在世时曾口头表示将此房产赠与给她。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陈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冯锐虽然主张陈东曾口头赠与其房产,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法官庭后表示,陈东名下的房产是其与冯锐结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因被继承人无子女,因此参与分配遗产的继承人为陈先生夫妇和冯锐,即三人各分得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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