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载同学撞货车 同学死亡少年家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4-07-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原告起诉称,2012年10月13日,在密云县不老屯镇某村,马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刚刚低速起步,就和武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在了一起。本次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武某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的父母将武某起诉至密云法院,诉请被告武某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八万六千余元。
被告武某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但武某无证、摩托车无牌的行为并不直接造成李某死亡,而是马某驾驶的机动车造成李某死亡,且马某已经按照全责赔偿了原告方的损失。另外,是李某主动要求乘坐,且是免费的。故本次事故不应按照事故责任进行民事赔偿,武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注意交通安全。马某及本案被告武某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均未尽相应注意义务,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密云县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武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根据马某与原告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谅解书之意思表示,马某仅就其本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原告方达成协议,并无代替被告武某进行民事赔偿的意思表示,故被告辩称马某已赔偿原告方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被告武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故被告辩称系李某主动要求乘坐,且为免费,亦不能成为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之理由,因此法院作出综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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