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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载同学撞货车 同学死亡少年家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4-07-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介绍:李某与武某均十五岁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武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后座带着李某,在行驶过程中与马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最终武某受伤,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的父母将武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法院最终判决武某的监护人武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三万九千余元。
  原告起诉称,20121013日,在密云县不老屯镇某村,马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刚刚低速起步,就和武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在了一起。本次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武某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的父母将武某起诉至密云法院,诉请被告武某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八万六千余元。
  被告武某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但武某无证、摩托车无牌的行为并不直接造成李某死亡,而是马某驾驶的机动车造成李某死亡,且马某已经按照全责赔偿了原告方的损失。另外,是李某主动要求乘坐,且是免费的。故本次事故不应按照事故责任进行民事赔偿,武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注意交通安全。马某及本案被告武某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均未尽相应注意义务,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密云县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武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根据马某与原告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谅解书之意思表示,马某仅就其本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原告方达成协议,并无代替被告武某进行民事赔偿的意思表示,故被告辩称马某已赔偿原告方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被告武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故被告辩称系李某主动要求乘坐,且为免费,亦不能成为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之理由,因此法院作出综上判决。
本文转载自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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