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车祸致智力受损 索要7万余元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12年10月10日上午,杨某乘坐丈夫吴某的摩托车沿S308省道从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湖南省平江县加义镇落鼓村路段时,摩托车与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杨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何某两人在此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相当,应分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杨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右侧枕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枕骨骨折、颅底骨折、颅内积气、颜面部皮肤擦伤、胸部软组织损伤,且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力受损),经鉴定该病的发生与2012年10月1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九级伤残。何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杨某、吴某遂将何某及该轿车的保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七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轿车的承保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65925元、吴某3201元,对于超于交强险的部分,因吴某、何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何某应对吴某、杨某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即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外分别赔偿吴某294元、杨某1937元,另外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杨某2887元、吴某584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并且履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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