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独立生活的当事人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4-07-25 作者:陈波律师
一、案件简介
2011年8月29日0时左右,被告一徐某铵驾驶粤AY098D号小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平步大道杨屋路段由南往北横过道路时,遇原告黄某驾驶的粤RHD455号摩托车沿平步大道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双方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于2011年9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二、代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我所代理其全权处理赔偿事宜。经了解,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均有相关病历、发票等证实,故我所着重考虑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1、原告与父母长期居住在珠海市斗门区,从事小家电维修生意,鉴于原告居住在珠海,事故发生地在广州花都的事实,了解得知,原告系在花都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
2、进一步咨询得知,其现在居住的房屋系以原告叔叔名义租赁、交纳房租等,了解到这些事实后,我所律师及助理及时为原告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并结合我所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要求原告提交进一步的居住情况,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费交费收据、房屋产权证明、房东本人出具证明、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由于原告平时较为仔细,其向我所提交了近两年的房租交费收据。
3、针对承租人系原告叔叔的客观情况,我所通过与房东联系,由房东本人出具了该房屋由原告父母与原告叔叔一起合租居住的证明及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了房屋出租许可证。
三、庭审情况
开庭时,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均到庭,车主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由于我方庭前准备充分,结合原告本人的户口簿信息,以上证据均充分证明:原告在珠海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对原告采用了珠海市的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本案顺利结案,原告方对我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感觉很满意。
四、代理感受
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在本案中我觉得需要及时了解以下比较重要的关键情况:
1、原告居住在珠海市,珠海市在广东省属于经济特区,在每一年度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中,其单独适用珠海特区的相关标准。
2、在原告方刚刚成年,未独立生活时,需要了解其和家人共同居住的事实,并以家人的名义出具居住证明,同时辅以家庭户口簿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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