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14-07-24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2011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与他人在象州县某酒店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至象州县象州镇平安大道财政小区路口时,为了避让一辆电动车,致使其驾驶的小轿车侧翻,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罗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依法对其抽血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出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38 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
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被告人罗某,明知自己已经醉酒,仍然在公路上驾车,属于间接故意,罗某酒驾造成了小轿车的侧翻,并造成了人员和车辆的损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已经严重的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的规定,但是在损害造成后,被告人能够积极地缉拿罚金,而且又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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