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私了”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邹超律师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最好能够遵循下列程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先确认是否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各方当事人应出示有效证件,一起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并共同签名确认。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号、车牌号、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行驶方向、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确认。有条件的,还可以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当事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向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理赔手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中的事故责任指定部分可以不填写;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确定各方事故责任;《记录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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