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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邹超律师
    邹超律师解答:目前,主要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投诉或反映。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者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新的认定书。二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法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确有错误,其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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