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邹超律师
其次,虽然被告李某出借身份证所取得的利益只有200元,其事实上也并没有从车辆运营中另外获益,但对运营利益的理解应灵活化:这种以出租资质名义收取的费用 ,也应视为一种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即便没有收费,无偿借与,也往往是因为种种关系而出借,这些关系也间接地与车辆运行利益相关联。最后,报偿原则也并不意味着风险必须完全等同于收益。故身份证出借人作为被挂靠人,对挂靠人选任不当、监督不力的过失行为,与肇事驾驶员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行为相结合,构成了共同过失侵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