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路”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邹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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