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整事故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邹超律师
道路交通整事故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因此其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是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的。具体分段如下: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 1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例如,张某因道路事故起诉李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500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8000元,交通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营养费2000元及残疾赔偿金120000元,合计220000元,那么张某应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为:50+90000元×2.5%+ 10000元×2%+20000元×1.5%=2800元。
特别注意:(1)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需要交纳50元至100元。具体交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酵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制定。
(2)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同样)。例如,依然引用上述案例,如一审判决中,法院对张某除残疾赔偿金之外的诉讼请求都按照其所起诉的金额予以支持了,但认为残疾赔偿金金额过高,仅判决赔偿6万元。而张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仍要求赔偿12万元,则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应为:50+90000元×2.5%+ 20000元×2%=2700元。
(3)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①以调解方式结案②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④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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