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获得赔偿数额?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王代华律师
2011年9月24日5时21分,李某驾驶一辆无牌废旧货车运送垃圾,从某某县城关五一北路至五一南路,行驶至与七一路交叉路口处,与谭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谭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某某县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本次交通事故认定:李某与谭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基本相当,分别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想问致人死亡得陪多少钱。
【王代华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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