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申诉书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邹超律师
申诉人:WY,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河南省XX市工业南路1*3号,电话:136*******5
申请事项:申诉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X公交认字[2014]第FB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22日12时许,由马新驾驶的18路公交车(车号:豫X93368)自中州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驶,与由我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车号:豫XCW929)发生擦碰,导致我左肱骨外侧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4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我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我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认定是不正确的。应当认定马新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车辆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超车。事故发生地在仲景路与中州路交界处,属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马新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才导致我受伤的后果。而这一后果,都是由于马新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
2014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认为我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避让其他车辆而与马新驾驶的公交车相挂撞。我认为此项认定不符合事实,我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低速行驶,因公交车高速从我左侧超车,右侧非机动车内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很多,在此情况下,我尽力保持直线行驶,却被其挂碰倒地受伤。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我驾驶摩托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项认定,我有异议,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低速行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处,却被认定负主要责任。而马新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反而只负次要责任?
3、现场在事故处理大队到场前,摩托车已被马新扶起至路中间,当时有一人自称是事故大队工作人员,就认定是我碰撞公交车。其后,在第六大队做笔录时,经办刘甲晓警官画示意图,根据现场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贴近非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认为我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此我有异议,摩托倒在非机动车道内不代表我就一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为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在发生挂撞后,难以保持平衡,且对方行驶速度快,把摩托车挂倒后,摩托车因外力挂碰倒在非机动车道内。
4、事发后对方找的证人证言,我有疑议:当时在公交车超速行驶,且事后马新称车厢内乘客很多,证人是如何看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仅仅说明车辆车况良好,但不能说明驾驶员马新在驾驶过程中无过错。
综上所述,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马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驾驶不当,未能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X93368号汽车驾驶员马新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XX市交警支队
申诉人: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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