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妻子腹中的胎儿能否要求赔偿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邹超律师
2008年7月9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遇到黄某驾驶的大型后八轮货车,双方闪躲不及,两车相撞,张某当场死亡。交警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大货车负全责,张某无责任。张某的妻子起诉称:事故发生时,自己已经怀孕6个月,胎儿未见父亲一面就失去了父亲,要求赔偿扶养费(按18年计算)。
法院认为胎儿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法律上的独立民事主体,而是母体的一部分,因此,胎儿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但是,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则按我国法律成为单独的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胎儿必须等出生后再要求抚养费,而不能在尚未出生时就要求。上述案件中,法院先就其他赔偿项目进行了判决,驳回了胎儿的赔偿请求。后来,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代替孩子又一次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大货车司机赔偿孩子抚养费30多万元。
因此,胎儿无权获得抚养费,胎儿出生后,成为子女,有权获得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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