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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化疗不当致死亡的争议(二)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郑海萍律师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24日,杨某因腹部肿块入住M医院,5月24日起M医院按序给予杨某顺铂+长春新碱+环磷酰胺+阿霉素化疗,7月1日杨某出院。嗣后,杨某定期在M医院接受化疗。
    2011年10月9日,杨某在M医院全麻下行后腹膜神经母细胞瘤切除+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病理报告诊断:符合神经母细胞瘤化疗后改变。10月20日,杨某出院。
    2011年11月20日,杨某再次入住M医院化疗。即日起行CDDP(75mg)+VCR+VP16+CTX化疗。11月26日,杨某出现呼吸衰竭,予以器官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并予以降颅压措施。11月27日经肾内科会诊后考虑药物性肾损,加用甲强龙意图改善肾小管功能。11月28日行腹腔穿刺引流,引流出黄色液体200ml,虽经反复输血治疗,但杨某DIC指标仍延长。12月1日,杨某出现血压下降,外周搏动减弱、四肢稍凉。12月2日,杨某氧饱和度下降、心率下降,经抢救于当日11时宣告临床死亡。
    2012年12月3日,某中心出具尸检报告,死亡原因:广泛肝细胞水肿变性及溶解坏死,肾小管上皮细胞坏死、急性肺淤血、肺水肿伴出血及肺透明膜形成,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专家评析】
    1、患者所患为神经母细胞瘤(分化差型),诊断明确。医方术后第一次使用化疗方案是标准的治疗方案,不存在过错。对患有神经母细胞瘤多次化疗后患者,医方超常规剂量使用顺铂且没有充分水化、碱化,同时未严格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违反诊疗常规。2、医方超剂量使用化疗药物事前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如出现肝肾功能障碍的可能),不符合现行医疗规范。3、患者经尸检证实本次死亡根本原因为化疗药物毒副作用导致急性肾肝功能及骨髓造血衰竭的结果,与医方上述医疗过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依据现有送检病历资料,患者前期多次化疗和手术均未能达到满意效果,已显示预后不佳,为提高疗效,根据国外文献报道,医方在第二次化疗中使用了大剂量的顺铂,出发点虽然不错,但最终本次治疗的结局不良。因此,本案属于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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