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他无权代理当事人出庭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刘明伟律师
2012年10月,王某跟随其姑夫(李某)在外地打工。在一次外出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腿部股骨骨折,定为八级伤残。在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王某委托李某于2012年12月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
2012年10月,王某跟随其姑夫(李某)在外地打工。在一次外出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腿部股骨骨折,定为八级伤残。在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王某委托李某于2012年12月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2月,法院通知开庭,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时,被告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代理权提出异议。合议庭核对认定作为王某的代理人李某没有代理权,而王某因伤未能出庭。最后合议庭宣布休庭。
律师说法:
本案中合议庭的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下列人员才有资格担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一般公民不能再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
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单位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指妇联、工会、残联、协会等社会组织。
而且这些人员作为代理人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如律师证(出庭函)、法律工作者证、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单位证明、社区和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推荐信等。
本案中李某明显不符合以上代理人的条件,所以,合议庭休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