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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未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公司、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7-09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谢未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公司、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遗漏重要事实,划分当事人的责任确属不当,应予以纠正。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有权重新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82号
评析:
       本案引发争议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采信的事实有疏漏,或者事故责任认定明显不当时,应该予以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占道施工现场未在脚手架上设置灯光照明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重要事实,亦没有认定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谢未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确属不当。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此起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体现了依法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自://www.jieruilaw.com/zyfw/jtsgbc/20131013/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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