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未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公司、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7-09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要点提示: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遗漏重要事实,划分当事人的责任确属不当,应予以纠正。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有权重新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82号
评析:
本案引发争议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采信的事实有疏漏,或者事故责任认定明显不当时,应该予以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占道施工现场未在脚手架上设置灯光照明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重要事实,亦没有认定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谢未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确属不当。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此起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体现了依法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自://www.jieruilaw.com/zyfw/jtsgbc/20131013/655.html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