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周俊岭律师
【点评】为确保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因抢救费用影响救治,保障受害人权益,我国建立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交强险制度的补充,保证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符合上述情形的事故受害人或近亲属,可持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病历资料、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垫付。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事故责任人负有偿付垫付费用的义务,收到垫付款的受害人或近亲属也负有返还垫付费用的义务。如因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江苏省专门成立了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全力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截止2012年年底,全省救助基金垫付总额已达1.32亿元,5000多名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但垫付费用追偿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基金的良性运行,广大事故责任人、受害人应充分认识救助基金制度救死扶困的作用,符合救助情形的,及时申请救助,得到救助后,依法、及时履行偿付、返还垫付款的义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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