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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叉车 工人撞倒儿童获刑10个月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任聪芬律师
2014年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无牌叉用车从耒阳市磨田煤矿棚户小区返回材料库,行驶至该小区大门下坡路段时,被告人熊某见朱某在大门左边玩耍便刹车,但因刹车失灵撞上朱某及大门墙墩,朱某在送医院后死亡。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耒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为,被害人朱某因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内脏器官破裂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叉车发生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熊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被告人熊某在上班工作期间使用本单位配置的工作叉车清运工作垃圾(锯木灰)倾倒工业区外返回必经途中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对被害人积极施救,且自动投案,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吻合,法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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