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具体来说,出卖人对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1.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全部所有权或处分权。出卖人卖出的标的物完全属于自己所有, 而不是部分权利的共有财产,或其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或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卖人也可以卖出其合法占有并且有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如代售、寄售的财产。2.标的物上未设定第三人可以主张的合法权利。如第三人在标的物上享有的抵押权,留置权或地上权,租赁权等。3.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主要指标的物本身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这种情况表示其愿意购买有权利缺陷的标的物。
出卖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买受人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2.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不想解除合同,则可以要求出卖人减少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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