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检验义务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在接受货物前要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
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检验后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妥善保存标的物,并及时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如果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进行检验或虽检验但未在检验期间内发出异议通知的,买受人要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合同 法》第158条规定,这种情况下,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即从法律上认为买受人认可了标的物。
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但这个通知期限最长不能 超过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质期,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责任依保质期来确定,不受该两年的限制。如果买受人在上述合理期间内或最长 期间内没有向出卖人提出异议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因为出卖人故意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属于欺诈行为,对于从事欺诈的人,不应当让他享有这种法律上规定的期限利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庭审律师观点合理却未被法院采信的核心原因
- 广州诉讼解惑:庭审律师说得很有道理,法官为何不采纳?
-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起诉重新分割?
- 起诉前当事人决定不再起诉,律师前期工作完成,无需再补缴律师费
- 检察听证常识科普|听证看不到完整案卷?别误解办案流程
- 民事维权科普:事实占优势,也未必能顺利拿到支持
- 打官司明明自己有理,为什么最终还是败诉?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认知误区
- 民事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区检市检均不支持监督,还有哪些合法救济途径?
- 一审败诉不要盲目上诉,民事二审改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 打官司为什么告错人,就算有理也无法实体审理?
- 枉法裁判的判决书里面,会出现 “投名状” 吗?
- 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二审改判翻盘概率大吗?广州民事二审实务详解
- 派出所笔录复制粘贴,起诉状标准表述
- 司法鉴定存在技术漏洞,法官是否能够识别?
- 法官能否识别司法鉴定报告隐藏的技术缺陷?专家辅助人有什么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