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的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邓世运律师
涉黑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形式要件,除了应该符合一般刑事案件证据的的形式要求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涉黑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涉黑案件,讯问涉黑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相应的讯问笔录,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不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这种做法已经得到法院判决的明确支持。
如2014年05月16日《人民法院报》以《广州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落槌》为题报道的一起涉黑案件,该案审判长钟育周就该案中公众和媒体关注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解答,其中提到“,对于被控有涉黑罪名的被告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讯问笔录,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对于该部分没有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的供述,法院不采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不是每次讯问过程都录音或者录像,是否只排除没有同步录音或录像的供述,而对已经同步录音或录像的供述予以采纳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邓世运律师认为,应该是对全部讯问笔录均予以排除,而不是仅仅只排除没有同步录音或录像的供述。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庭审律师观点合理却未被法院采信的核心原因
- 广州诉讼解惑:庭审律师说得很有道理,法官为何不采纳?
-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起诉重新分割?
- 起诉前当事人决定不再起诉,律师前期工作完成,无需再补缴律师费
- 检察听证常识科普|听证看不到完整案卷?别误解办案流程
- 民事维权科普:事实占优势,也未必能顺利拿到支持
- 打官司明明自己有理,为什么最终还是败诉?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认知误区
- 民事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区检市检均不支持监督,还有哪些合法救济途径?
- 一审败诉不要盲目上诉,民事二审改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 打官司为什么告错人,就算有理也无法实体审理?
- 枉法裁判的判决书里面,会出现 “投名状” 吗?
- 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二审改判翻盘概率大吗?广州民事二审实务详解
- 派出所笔录复制粘贴,起诉状标准表述
- 司法鉴定存在技术漏洞,法官是否能够识别?
- 法官能否识别司法鉴定报告隐藏的技术缺陷?专家辅助人有什么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