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工人,36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7月因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人范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范某叫到家里质问,当范某刚否认时,被告人拿出自己私自的改制枪支和子弹。返回客厅向范某开枪射击,
被告人的 妻子见状打电话给被害人的妻子,被害人之妻来时,三人将被害人之妻送到医院,后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范某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因有自首情节和抢救情节被害人的情节,可以从轻判处。
二审认定事情,但是认定王某作案后,借故持枪向被害人的头部射击,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明确的构成为直接故意犯罪,王某作案后并没有及时有效的抢救被害人,而是事后与其他两人一起送到医院,在送到医院时,王某并没有承认被害人死亡是自己所致,而是在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才给予承认,因此判处王某死刑。
法律解析:
在故意杀人案中,向被害人要害部位实施打击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向有关机关假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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