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夺被押解人员使其脱逃行为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案情】
1998年6月9日夜,某市某派出所干警亢某、张某、郭某到某乡某村被告人陈甲家,准备逮捕陈甲之子盗窃犯罪嫌疑人陈乙。亢某等人在陈家出示逮捕证后将陈乙当场逮捕。当公安干警将陈乙押解上车时,被告人陈甲和其儿媳杜某(陈乙之妻)尾随其后,杜某还从地上捡土块、石块朝干警身上投掷。当干警将陈乙押上警察并已行至该村某地段时 ,被告人陈甲带领20多人从小路赶上,陈甲首先上来站在押解陈乙的警车前,并叫嚣:“不能走,要想走从我身上碾过去!”杜某等其他人也上来讲警车围住。三名公安干警多次告知围攻人员:陈乙系盗窃犯罪嫌疑人,逮捕陈乙是执行公务,但被告人不听劝告。后来,在围攻人员中,以刘某为主的几个人,以给衣服为由强行将陈乙从车下拉下来,致陈乙带铐逃脱。
【结论】
被告人陈甲带领多人,堵截警车,围攻公安干警,强行解救被押解人员,是一种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帮助被押解人员逃脱的行为即抢夺被押解人的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抢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夺被押解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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