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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等诉张甲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车主未对车辆实际使用人的驾驶资格尽合理的审查义务的责任承担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当事人:
原告:王甲、王乙、王丙、王丁、陈某、叶某
被告:张甲、张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04日被告张甲驾驶被告张乙所有的轻型货车,于13时许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陈某两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张甲送伤者去医院后逃逸。伤者陈某因伤经抢救治疗2天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2602元,伤者王某因伤经抢救治疗无效于当天死亡,用去医疗费5670元。交通队调查取证后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张甲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车型驾驶有一方面过错,王某是此事故另一过错方,无证据表明陈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事发后张甲逃逸,张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吊车费、停车费、评估费、车辆修复费共计120372元给原告,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吊车费、停车费、评估费、车辆修复费用共计511337.4元给原告,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张乙在被告张甲所承担份额的50%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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