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撞倒伤重不治 肇事者送医后离去获刑5年
发布日期:2014-04-14 作者:张德明律师
被告人马某今年49岁,河南汝南人。案发前,马某和妻子都在广州打工,妻子在某医院做清洁工,他则在一家休闲中心上班,空余时间则骑着电动车当拉客仔。
2011年12月24日早晨7时许,马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载着一位女学生,在海珠区江海大道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对出路段红绿灯斑马线位置逆行时,撞倒了74岁的老人颜婆婆。马某当即将颜婆婆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但当医生叫马某去交费时,他却偷偷溜走了。12天后,颜婆婆因头部伤势过重死亡。
2012年12月12日,警方将马某抓获。经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颜婆婆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行为,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拉客仔行为是典型的事后逃逸
名词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
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中心词并非“逃跑”二字,“逃避法律追究”才是其核心含义,它也不是单指当场逃逸,还包括事后逃逸。
本案马某行为分析
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即离开,且一直不向公安机关投案,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是典型的事后逃逸。
这起交通肇事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马某送颜婆婆到医院进行抢救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马某认为,他在交通肇事后随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让医生抢救,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属于逃逸。
但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法官指出,表面上看,逃逸行为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现场;但是这个定义的中心词却并非“逃跑”二字,“逃避法律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含义。
法官认为,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
马某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履行了法定的抢救伤员的义务,但尚未接受公安机关处理便驾车逃走,属于对事故归责义务的逃避,应认定其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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