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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的要件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向法院申请限制其出境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限制出境恶意提起诉讼或者采用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申请人民法院限制一方当事人出境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二是被限制出境的一方当事人因限制出境决定而实际遭受损失;三是被限制出境的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
【案情】
        上诉人:叶氏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TEHBENG KEAT(郑明杰),马来西亚国籍
        郑明杰原在叶氏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氏公司)任职,其于2009年8月、9月份离职。期间,郑明杰曾与2008年3月27日从叶氏公司领取了现金19000元,同年9月10日,郑明杰再次从叶氏公司领取了现金15万元(用途说明:车辆过户费)叶氏公司诉至法院称郑明杰向公司领取上述款项,却至今未办理任何报销手续,公司经多次催讨,郑明杰均不予返还,故请求法院令郑明杰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69000元。
【审判】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415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郑明杰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叶氏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否存在恶意
(一)判断叶氏公司的起诉行为是否存在恶意
(二)判断叶氏公司申请限制郑明杰出境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
二、被限制出境的境外当事人是否因此时间遭受损失
三、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
(一)损失的必然性
(二)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
        综上,法院在审查上述桑要件后,由于郑明杰无法证明叶氏公司的诉讼行为存在恶意,其郑明杰无法证明其实际支付了上述利息,则法院不能支持郑明杰的诉讼请求。
                                                                      由//www.jieruilaw.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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