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发布日期:2012-06-30 作者:王林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1987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函
外交部领事司:
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来照,经研究,我们认为: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由他方抚养的子女。英国驻华使馆认为,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并不取消没有抚养教育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理解是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的。
对于英国驻华使馆来照中所针对的案件,我们认为,香港居民鲁慕贞经我法院调解与澳门居民林勤离婚后,向港英当局申请归她抚养的、现居内地的双方婚生子林伟超去港定居,是否得到批准,这是有关管理部门决定的事。至于林勤从澳门申请去港探视孩子,被批准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希望英国驻华使馆注意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处理此事上,给予当事人方便。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用什么方法对付赖账不还的人
- 对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空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的评析
- 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北河村伙同开发商未批先建违法商业开发“以租代征”和土地贪腐系列问题的
- 按部就班升迁,罕见“破格提拔” “70后”政坛新生代群像
- 航空物流纠纷案例分析—转委托时货主与委托人的责任认定!
- 适用拉德布鲁赫公式处理的六个疑难案件
- 常州金元福塑料公司与林俊卿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 航空物流纠纷案例分析—货运代理合同中转委托的认定!
- 物流纠纷案例分析—货运代理合同主体的认定
- 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外国登记结婚在中国诉讼离婚案
- FOB价格术语 对货运代理人无约束力!
- 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澳洲买矿)
- 股权纠纷诉讼代理词(补充物权归属篇)
- 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需要多少钱?
- 成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