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承诺的方式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由《合同法》第22条可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既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
明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即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示承诺。默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没有采用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而是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承诺,如按要求打预付款、向空驶揽客的出租车招手、在自动售货机上投币购物等,又如当当网、卓越网等网站开展的网上订购业务,网站接受订单后,送货上门的行为即属于默示承诺。原则上,承诺应该以明示方式作出,只有在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情形下才能够以默示方式作出。
虽然沉默或缄默、默示都含有不向对方进行答复的意思,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默示是受要约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接受要约的一种方式,是一种 意思表示;而沉默或缄默是不行为,不作任何表示。默示不是沉默或缄默。沉默或缄默也不是默示,不能构成承诺。但在一种例外的情况下,沉默或缄默可以构成承诺,如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沉默或缄默作出承诺,则承诺可以以沉默或缄默来表示(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不答复或不提出修改 意见或反对意见合同即成立),则沉默或缄默又成为默示承诺方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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