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混同
发布日期:2014-03-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终止的状态。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种客观事实发生而使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并不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遗产继承。
(二)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后,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自然应终止。同时,债权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但当债权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庭审律师观点合理却未被法院采信的核心原因
- 广州诉讼解惑:庭审律师说得很有道理,法官为何不采纳?
-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起诉重新分割?
- 起诉前当事人决定不再起诉,律师前期工作完成,无需再补缴律师费
- 检察听证常识科普|听证看不到完整案卷?别误解办案流程
- 民事维权科普:事实占优势,也未必能顺利拿到支持
- 打官司明明自己有理,为什么最终还是败诉?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认知误区
- 民事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区检市检均不支持监督,还有哪些合法救济途径?
- 一审败诉不要盲目上诉,民事二审改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 打官司为什么告错人,就算有理也无法实体审理?
- 枉法裁判的判决书里面,会出现 “投名状” 吗?
- 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二审改判翻盘概率大吗?广州民事二审实务详解
- 派出所笔录复制粘贴,起诉状标准表述
- 司法鉴定存在技术漏洞,法官是否能够识别?
- 法官能否识别司法鉴定报告隐藏的技术缺陷?专家辅助人有什么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