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外贸纠纷中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24 作者:徐汇文律师
案情简介:
宁波某工厂委托宁波A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一批机器设备。宁波该工厂支付进口代理费和相关包干费。宁波A贸易公司随后委托宁波B货运公司承办,随后B货运公司又指派宁波C货运公司办理。货物运达后,宁波工厂接到通知向宁波C货运公司提货,宁波C货运公司要求付清相关费用方可提货。宁波工厂随后起诉三家涉案公司,要求返还货物,如果不能返还的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层层转委托情况下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常见的业务层层转委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合同法规定的转委托。就本案而言宁波工厂与A贸易公司之间是直接委托关系,而A公司将具体事宜交由B公司承办,B公司随后交由C公司承办,均属于转委托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所托人转委托的,应当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如果工厂未同意A贸易公司转委托的,A贸易公司应当对工厂负责,以此类推,该责任的承担也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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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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