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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回避制度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民诉:回避制度
(1)    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注意:不属于回避的范围:①证人(不可替代且优先);②诉讼代理人。
(2)    申请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有例外:若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    回避的决定:
①    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与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    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注意:刑诉中此类人员的回避是由院长决定)。
(4)    回避决定是可以复议的,申请复议仅限于1次(注意: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
(5)    效力:
①    决定期间,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②    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③    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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