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的
发布日期:2013-11-15 作者:黎炜律师
原告的亲人驾驶摩托车横穿公路时,在刚过中心线时,与被告赖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协商不好,起诉到法院,我代理死者一方。
死者属于农村户口,但常年居住在镇上,有租房的合同和缴纳租金的收条,并且当地居委会、政府和派出所也愿意为其出具证明,证明其在街上做点小生意。 这次事故为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精神痛苦,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所以按照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我为当事人主张各种赔偿约26万元,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我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赔偿金,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汽车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种损失约22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本案通过一审和二审,但最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抚慰了生者的伤痛,也使死者的在天之灵得到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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