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货运管理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十二条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
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
箱公约的规定。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
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
箱。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由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
的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
保集装箱的运输及安全。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货
物损坏或者短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
用集装箱运输单证。
第十五条承运人可以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
人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或者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进出口集装
箱货物的托运业务。
第十六条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
量、重量、规格。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
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第十七条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当认真检
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
第十八条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
,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集装箱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
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凭提
单提货。
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者不按期限归还集装箱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
存费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条海上国际集装箱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根
据国家有关运输价格和费率的规定计收;国家没有规定的
,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收。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定期向交通
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各方应当及
时相互提供集装箱运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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