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附 则
发布日期:2013-11-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七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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