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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3-10-30    作者:柳雅琼律师
2011年4月4日13时20分,被告王XX驾驶甘E-XXXX号牌的XX牌低速自卸货车沿通渭至甘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甘谷县新兴镇皂角村路段时,超车过程中将正在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原告杨XX撞倒并碾压,导致杨XX严重受伤。

2011年11月28日,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的委托,指派我为杨XX与王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接受指派后我及时与当事人杨XX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复印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
通过阅读、分析本案的证据获悉:2011年4月4日13时20分,被告王XX驾驶甘E-XXXX号牌的XX牌低速自卸货车沿通渭至甘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甘谷县新兴镇皂角村路段时,超车过程中将正在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原告杨XX撞倒并碾压,导致杨XX严重受伤。该事故经过交管部门的认定,王XX承担全部责任,杨XX不承担责任。
2012年6月23日,我参加了XX县人民法院的庭审,法院认为原告杨XX诉王XX、中国XXXX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杨XX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在横穿马路的时候有疏忽大意之过,为本次事故承担百分之十的次要责任。
回顾本案,王XX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美中不足的是,在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公交认字【2011】第0002X号)中明确指出本次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作出了杨XX承担百分中十的次要责任,这对于身心受到重创的杨XX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事故发生是令人心痛的,从事故本身得到些启示,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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